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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  来源: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工部(处)、团委、保卫处、教务处、各分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分院(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学工部(处)、教务处、各分院等部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学工部(处)、各分院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体育课教学部负责学生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学工部(处)负责学生公寓设施安全管理及学生公寓内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八条 分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院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分院 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分别在开学初、期中和期末集中对学生各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特别是在外出实习过程中,在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法制观念与法律知识教育;

2、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教育;

3、校纪校规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可采取思想政治工作、学习讨论、专题报告、现场教育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师生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处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院保卫处报告。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组织学生进行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保卫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保卫处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院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各分院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保卫部(处)和学工部(处)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院保卫部(处)和公安部门。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分院或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措施,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分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工部(处)和保卫部(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未注册的学生,由分院上报教务处,按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分院上报教务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凡经学院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学院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生伤害事故的经济补助和赔偿数额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