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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  来源: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生在同一年级相同专业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优先评选。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二)考试不及格者;

(三)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四)在申请励志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上学年度受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院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每年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各分院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及其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可

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各分院初审。各分院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分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分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批复,由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整个评审发放流程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分院要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媒介,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