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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  来源: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成人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分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对违反宪法、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出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年度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二)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者,如果在半年内发生违纪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学年度的奖助、评优等的资格。

第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改过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犯错误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违纪群体之首;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材料有:

1.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2.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3.组织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

4.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工部(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分院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经过进一步查证,其中留校察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跨分院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学生、教工所在分院调查;学生的有关调查资料由学工部(处)转给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按本条第二、第三款程序处理。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由学工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五)学院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或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与学生所在分院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分院在调查事件时遇有困难,可请保卫部(处)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由学生所在分院和学工部(处)按规定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分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分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工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分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工部(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教务处有权对考试违纪学生、实习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九)学生受到处分,所在分院或有关处室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保存,并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上交学工部(处),存入学生档案。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生在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分院给予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原迁入地,并将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代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的方式送达,由所在分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已公告的方式送达,同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及时在全校、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足,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学院复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六)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七)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俱乐部等;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十)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

(十一)有网络违规行为者,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或用金钱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者,加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和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按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编造、冒领、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推荐、奖助评定、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正常的管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私租民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旷课学生,根据学期内旷课学时数(旷课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旷自习、早操每2次,按旷课1学时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及的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的,根据违纪情节,参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