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三档: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3500元,学院承担25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新生除外);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经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上学年度获得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院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学院每年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按照各分院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各分院负责本分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及其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分两次发放。
第八条 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分院初审。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分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分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由学院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整个评审发放流程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把国家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院有权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分院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感恩回馈的意识;同时对获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鼓励他们心怀感恩,奋发图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