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2017] 3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分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院长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分院内公示。分院学工办负责本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推荐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3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推荐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审核小组、班级评议推荐小组四级负责。
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班级评议、公示。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依据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困难档次,并在班内公示征求意见。
(三)分院审核、公示、推荐。班级将公示后的结果上报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分院综合审核,并在分院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开学时部署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就业处在向被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高等学校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及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如: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的学生要重新提供新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推荐小组,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收集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学习情况以及表现情况,依照认定条件,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提出初步名单,提交班级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公开推选。班级评议推荐小组对推选出的困难学生,再次进行审核评议,无误后以合适的方式向全班学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上报分院认定审核小组。
第十五条 分院认定审核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推荐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分院认定审核小组审核认定通过后,要将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分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分院认定审核小组提出异议。分院认定审核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审核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同时进行复核,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复核审批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分院认定审核小组。认定审核小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按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分院认定审核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工部(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对于不努力学习、经常旷课,外出通宵上网者,不予资助;困难资助款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娱乐、送礼、转借他人等非学习生活上,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及时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享受资助的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即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