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2017〕30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在籍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学院资助主要由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其中国家助学金3500元,校内助学金25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学费减免、专项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院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院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财政厅《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学院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争取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分院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院奖助学金经费渠道。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学工部(处)、团委、财务处负责人,各分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资助管理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划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在校生总数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与档案存放场所;配备足够的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应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推选小组四级审核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审核小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动态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学院相应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实施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资助政策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班级、分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杜绝弄虚作假,拉关系、送人情等违规行为。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渎职,违反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困难资助款应当用于正常的的学习、生活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请客吃饭、娱乐、送礼、转借他人等非学习生活活动;对于不努力学习、经常旷课,外出通宵上网者,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鼓励学生自强、自立、感恩、诚信,用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报效祖国、回报社会。对违约学生上报省教育厅和贷款银行,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也可对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学院将违约学生名单通知用人单位,并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勤学节俭,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困难学生有义务在学院和所在分院的指导、安排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拒绝参加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宣传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