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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  来源: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

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的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选项目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项目包括:

(一)院级先进班集体;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院级“三好”学生;

(四)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五)分院级“三好”学生;

(六)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七)院级优秀毕业生;

(八)分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集体观念强。班委会成员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勤奋高效;

(二)全班同学学习努力,学习风气浓厚,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全班80%以上学生学习成绩好,全班学生的平均成绩名列前茅,无考试作弊现象;

(三)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早操出勤率平均在90%以上,大学生体质测试达标率90%以上,学生普遍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院的义务劳动,多数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教室卫生保持整洁;

(四)全班同学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班级内无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严重违纪现象发生,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1. 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努力学习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学习竞赛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善于独立思考,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身体好。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坚持上好早操,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在学院、分院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心健康。

(二)“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除具备以上“三好”学生条件外,还要求学习成绩优异,在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事迹感人,在学生中有积极的影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方法得当,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四)年度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爱国热情报国之志,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热爱体育锻炼,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优异;

(四)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五)在校期间获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以上;在校期间获二等奖学金两次以上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中任意一项;

(六)有特殊贡献(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评为优秀毕业生,由各分院根据情况评选后报学工部(处)审批。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无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错误言行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有违犯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者;

(五)有酗酒、赌博、公共场所吸烟以及其它有伤社会风气的不良行为者;

(六)旷课、旷操、旷自习情况严重者;

(七)不积极参加宿舍教室等环境卫生打扫活动,在学院或分院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评选比例为:

院级先进班集体:占参评班级总数的10% ;

“三好”学生标兵:占参评学生总数的0.5% ;

院级“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 ;

分院级“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 ;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人数的5% ;

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每班1人;

院级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5%。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每学年度的评比表彰,结合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学院统一安排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11月份开展,由各分院具体负责,评选结果报学工部(处)审查,院务会审批。

第十二条 评选步骤:

(一)学年度评比表彰

第一阶段:进行年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评选。各班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和各项先进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初评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初步审查、公示。各分院对各类先进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四阶段:审查审批。分院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分院审批,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备案。其它各类先进由各分院进行审查后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综合审查,报学院审批。先进班集体和“三好”学生标兵还须报主要事迹单行材料。

第五阶段:表彰奖励。按照学院、分院两级召开表彰大会。同时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先进的激励作用,扩大教育效果。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

参照年度评比表彰的步骤进行。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归班级活动使用。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刊登光荣榜。分院级先进个人由各分院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十五条 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对优秀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